兰州工业学院班主任工作细则(试行)
(2016年10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 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2015年修订)和《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效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要充分认识班主任在育人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重视班主任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把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作为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师德建设、提升育人水平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每个自然班配备1名班主任。1人最多只能同时担任两个自然班的班主任。班主任的聘期为3至4年(专科3年,本科4年),可以续聘。
第四条 二级学院应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班主任的选聘及管理工作。
二、班主任的聘任条件
第五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在大是大非、重大事件上能够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具有所带班级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开展学生工作所必需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和基本工作技能。
第七条 热爱大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品行端正,举止文明,关心学生,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奉献意识。
第八条 班主任的选聘范围为专任教师和党政管理干部。
三、班主任工作职责
第九条 班主任在二级学院的具体领导下,全面负责所带班级的教育管理工作,准确掌握所带班级学生的基本情况,在思想上、学习上、生活上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 负责所带班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诚信教育、校纪校规教育、法制教育、文明养成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一条 负责所带班级学生的考风考纪教育,做好学生的专业学习指导,加强班级班风、学风建设,培养和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每学期至少与所带班级任课教师交流2次,了解、分析学生的学习状况,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科技、学术、文体活动和暑期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活动。
第十二条 了解和掌握所带班级学生基本情况、思想状况,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一年级班主任至少每两周召集1次班会,二年级及以上班主任至少每三周召集1次班会(3天以上假期放、收假之日必须召集班会),开展相关工作,听取学生对学校、学院、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领导、老师反映。每月至少走访2次学生宿舍,与特殊群体学生每月至少进行1次谈心谈话,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遇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第十四条 负责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反馈学生在校学习、生活、行为表现等情况,增强学生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五条 负责所带班级学生的综合测评及奖、惩、贷、助等方面的评定与报送工作;负责所带班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及时与辅导员沟通所带班级的学生情况。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有针对性地帮助所带班级学生明确就业方向和奋斗目标,并指导学生选择切实可行的途径,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
四、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二级学院班主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负责班主任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学院班主任的选聘、管理、考核等具体工作制度。每月至少召集一次班主任会议,听取班主任工作汇报,部署协调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班主任的岗前培训和专题培训,班主任应按要求参加各项培训,培训情况计入班主任工作考核。
第二十条 班主任因学习、进修等情况离岗的,应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按学年参加班主任工作考核,考核工作由学生处统一部署,考核细则由二级学院制定。班主任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担任班主任工作的经历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凡申请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原则上须有担任或正在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且班主任工作考核应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优秀班主任”奖,奖励比例为全校班主任总数的15%。评选工作由学生处统筹安排、组织实施。获得“优秀班主任”称号的教师,学校统一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四条 班主任工作考核不合格者,应解聘班主任职务,不予发放班主任津贴,其班主任工作经历不作为职称晋升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班主任工作津贴,津贴标准为所带学生人数×5元/月,按12个月发放,少于30人的按30人计算。
五、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