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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辅导员工作实施细则

2018年11月09日 16:35  点击:[]

兰州工业学院辅导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配合班主任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经常性深入学生公寓,配合公寓管理部门做好公寓内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协助班主任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有机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及时排查各种纠纷和隐患,化解各种学生矛盾冲突。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做好大学生征兵入伍宣传、动员工作。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校应当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等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第七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新引进的辅导员需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上学期间担任过班级以上主要学生干部,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 辅导员选拔聘用:

()由人事处、学工部根据学校岗位设置的需求和各学院编制情况,确定每年拟聘人数。由人事处、学工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考核,经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合格后录用为专职辅导员。

(二)学校新引进的专业教师,原则上要求从事至少34年的兼职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与本人今后的中高级职称评聘相挂钩。从事兼职辅导员工作的教师,须由所在学院申报,学工部审核。

(三)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学院团委书记等相关职务。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九条 学校制定专门办法和奖励保障机制,落实辅导员“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条  制订培养规划,坚持岗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职业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骨干培训与全员培训相结合,建立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的全方位培训新格局。鼓励辅导员兼职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等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要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各种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辅导员学历晋升。从事学生工作34年后,经所在学院同意,学工部、人事处审批后可报考与学生教育、管理相关专业的在职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后须在原工作岗位上至少继续工作4年。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辅导员接受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的双重领导。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学生工作部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学院负责对本学院辅导员的日常管理与相关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目标与过程相结合,学校、各学院与学生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评。辅导员的考核另行制定考核办法,考评结果进入个人档案,并与辅导员的发展和待遇相挂钩。

第十五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不能胜任辅导员工作的,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并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辅导员代课需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每周教学工作量不超过6学时。

   第十七条 辅导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聘任及解聘手续。

第六章  待 遇

第十八条 辅导员在任职期间的校内津贴按照《兰州工业学院校内津贴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所承担的工作量享受相应的辅导员补助津贴。

第十九条 专职辅导员实行职级制度,职级共分四等。四级辅导员享受普通科员待遇,三级辅导员享受副科级待遇,二级辅导员享受正科级待遇,一级辅导员享受副处级待遇。通过辅导员队伍职级制度,确保辅导员队伍职业化发展。

   第二十条 从事四级辅导员工作满3年,且3次考核均合格的聘为三级辅导员;从事三级辅导员工作满2年,且2次考核均合格的聘为二级辅导员;从事二级辅导员工作满3年,3次考核均合格且其中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的,报学校研究聘为一级辅导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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